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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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魏之远”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共7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

俗话说:“最热不过三伏天”,今年三伏天共40天。在这个一年中最热的时节,高温津贴话题引起众多人的关注。昨天,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通过现代快报提醒劳动者,自5月1日起,江苏将高温津贴纳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拿到高温津贴。

职工李师傅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巡逻工作达八年,八年间公司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在一次聊天中,他了解到其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都享受到此待遇。为此,他向公司提出但遭到拒绝。李师傅便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镇江市调解专家戴军章接到案件信息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此争议经调解专家调解:物业公司补发给李师傅高温津贴800元,并同意按此标准一次性发放高温津贴。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是否必须享受“高温补贴”。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高温补贴是福利可发可不发的想法,本案物业公司在与调解专家沟通过程中也是这么认为。205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后,江苏省“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是属于工资范畴,如果符合发放条件,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克扣工资。江苏规定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自起至今,江苏一直执行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迟在当年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

当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只需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获得我们的帮助:

1.拨打12333电话专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2.通过登录“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网址:tjfw.jshrss.gov.cn/)”,选择“我要调解”,经注册后,选择调解专家,提交调解申请信息。

篇2: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今年,北京地区进入“烧烤”模式的时间似乎比往年更早一些,有关部门频频发布高温预警。对于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享受工作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是一项重要权利。

而高温津贴到底应该如何发放?享受高温津贴有何要求和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金园园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读。

北京享有高温津贴时间为6至8月

高温津贴,是专指对在高温天气下安排作业的人员发放的补贴。我国人社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的补贴对象仅针对季节性的天气原因引起的高温。如果劳动者本身从事的是冶炼等常年需要经受高温的特殊行业,通常在其工资构成中会设有一项岗位津贴,这是用人单位针对其特殊工作环境给予的补贴,要与高温津贴加以区分。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环境的温度为参考的。通常来说,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送餐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等。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的差异,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区别,例如海南省的发放时间为4月至10月,长达7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气温若不达标高温津贴不一定年年有

杨某入职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公司向杨某发放了1800元防暑降温费,杨某认为防暑降温费即是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也应支付其的防暑降温费1800元。因杨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符合支付防暑降温费的法定条件,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是不具有连续性的,杨某不能根据公司20发放了高温津贴,就推断出公司每年都有义务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是否享有高温津贴,要视其该年度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要同时考虑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

首先,要满足北京地区6月至8月期间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在这三个月内,即使气温达到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劳动者也难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其次,气温需要达到相关法规中规定的“高温天气”标准,如果在6月至8月气温没有达到35℃,劳动者也不能主张高温津贴。只有两个因素同时满足,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以环境而不是体感温度为准

李某等人在某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位于安装有锅炉的车间内,温度高达45℃,且车间内没有空调,仅有普通的风扇。于是,李某等人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法院查明,李某等人工作地点的室内温度确实超过33℃,且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温度至33℃以下,故应当向李某等人发放高温津贴。

而在某4S店工作的赵某将4S店起诉至法院,称他在店内从事铂金工工作,但车间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只安装有几个电风扇,而没有其他防暑降温措施,因此要求4S店支付其高温津贴。但4S店表示,赵某的工作地点为标准车间,有相应降温措施。由于赵某无法证明其高温工作的时间及厂房内的室内温度,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涉及高温津贴的诉讼较少,且呈现比较明显的季节性,而由于维权能力有限,劳动者的胜诉率并不高。

对于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证明室外温度高于35℃是比较容易的,通过工作岗位和气象部门的记录即可证明。这一温度应当以气象部门监测的环境温度为准,而不能以体感温度为标准。

对于室内劳动者来说,最好能够找到第三方对工作环境的温度进行证明,如单位工会、公证机构等,或由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同事间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参考。同时,还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可能接触到高温环境,这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上的岗位要求加以证明。

未发高温津贴非解除合同理由

若劳动者仅仅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某在某公司从事叉车工作,后以公司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万元。但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公司虽未支付高温津贴,但在高温季节向员工发放了降温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温费的主观恶意,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陈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金园园法官分析说,高温津贴虽是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并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并非会影响劳动者的生计,并不属于严重过错。因此未发放高温津贴,不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

劳动者一般都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较严重的劳动纠纷时,一并主张高温津贴。但这就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需要劳动者多加留心。

发放时应单独列明做好记录

金园园法官表示,目前公众对高温津贴问题的关注依然较少,没有足够重视。甚至很多企业的人力部门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都不了解,不清楚这笔津贴是应当发放给符合标准的劳动者,这也导致了企业在遇到这样的诉讼时举证意识缺乏。

而对于诸如快递行业、送餐行业的企业,高温津贴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企业便将其视为一种负担。

有些企业虽然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在列明工资明细时,企业并没有将高温津贴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发放,而是直接合并到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等项目中,或直接发放现金而未作记录。这就导致纠纷出现时,法院无法根据工资发放明细进行核实,因此无法确认高温津贴的发放。

因此,金园园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工资制度的制定时要考虑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而在制作工资明细时一定要依照标准制作,将高温津贴单独列明,或在发放现金时请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2.20广西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3.北京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4.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5.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6.深圳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怎么样

7.2017上海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

8.谁动了高温津贴?

9.最新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10.年甘肃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3:高温津贴是什么意思

年6月12日,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

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浙江每年6月到9月期间发放,高温作业人员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145元。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每年夏天,监管部门、工会组织还会加强监管、监督,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相关阅读:拒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广东

违规发放高温补贴可被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高温作业可举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劳动者可拨打 12333劳动保障热线举报。

篇4:如何理解高温津贴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标准各地略有不同,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上海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福建标准:企业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至8元标准发放。

3、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4、任何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津贴,严禁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温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费用是无需纳税的。

6、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与“防暑降温费”等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支付了高温津贴,企业还需支付职工防暑降温费,还需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假在岗的企事业所有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是项综合性工作,各生产性企业应针对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改善一线工人劳动作业条件,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在高温时段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宜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该作业岗位;要落实工人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

篇5:陕西省高温津贴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标准参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阅读:渭南部分单位 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进入6月后,逐步迎来今年的夏季高温时期,各单位的高温津贴也将开始发放。记者走访发现,渭南市多数用人单位能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高温津贴,但仍有部分单位不能发放。

全省高温津贴提高至每天每人25元

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陕人社发〔〕55号《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提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可领取防暑降温费,其中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去年起,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天10元提高至每人每天25元,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发放时间,其中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部分单位 不能正常发放高温津贴

6月12日上午,记者走访渭南市多名从事户外工作人员,部分单位能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及其他降温物品,但仍有部分单位、公司不能正常发放户外人员所享受的高温津贴。

“今年还没有提出要发高温津贴,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如何呢。”12日上午,正在渭南市城区东风大街打扫卫生的一名环卫工说,他从事环卫工作只有半年时间,以前是否有发过高温津贴他不清楚。

隶属双王街道办环卫处的一名环卫工表示,去年单位发了7、8、9月三个月的高温津贴,同时还发了白糖、毛巾等降温避暑等物。“从7月份开始,连发了三个月的高温津贴,每月300多元,一共发了1000元。”

在街上清理野广告的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表示,他们每天会开车在街上巡查,并随时对野广告进行清理,单位每年夏季也会发放高温津贴,每月随工资一起发到工资卡上。

张师傅是一名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称自己公司从来没有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也不知道国家的具体规定。“单位从没有发过高温津贴,有时也在非正式场合给领导提出过,但均被一笑而过,之后也就没怎么再提过。”

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发放 可投诉举报

近年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都曾多次强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不少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

渭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表示,渭南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省上统一规定的,从去年开始提高到每天每人25元,行政单位和企业都需按照要求发放。他们日常检查工作中包括高温津贴、防暑降温、加班费等项目,同时还会组织专项检查。

“大部分单位企业都能正常发放,但仍有部分公司,尤其是私人企业及建筑工地,很难落实到位。”该执法人员说,对于无法按照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或企业,他们会对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补发;不能按时补发整改的,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同时,如果有户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能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913-2363158或12333进行投诉。

篇6:上海高温津贴

昨日上海一早高挂橙色预警,正式开启烧烤模式,也让工作在高温第一线的职工们开始记挂起高温津贴的事。上海市总工会当日表示,根据20“三部一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享有如下几项权利:高温津贴权、中暑属于工伤、可停工或缩短工时并且不扣工资、体检权、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权等。

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权益保护,虽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但是在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文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就是年“三部一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眼下申城已出梅并进入高温酷暑,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工会的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要做到“进企业、到岗位、在身边”。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五个到位”,即防暑降温劳防用品配置和发放到位;作业现场特别是高温作业岗位,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及时供应到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高温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危害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监督检查到位;各级工会主要领导深入基层、一线高温慰问及资金保障必须到位。

对于相关企业,上海市总工会也提出十点要求:1.落实国家和本市防暑降温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2.检查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危害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安全。3.做好高温作业职工的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4.发现患有高温禁忌证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5.针对高温作业的特点,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露天作业要避开烈日高温时段),倡导“做两头、歇中间”。6.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超时劳动,防止职工中暑事故的发生。7.在生产作业现场配备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8.有条件的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9.加强对职工食堂管理,防止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等疾病的发生。10.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针对公众对于高温津贴政策的疑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通过其网站再次强调:在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2015)的高温津贴政策。

相关阅读:上海人保局:是否发高温津贴与当月气温高低无关

上月没有35℃以上高温天,单位是否可不发高温津贴?市人保局回应,根据今年6月的新规,“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因此,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市人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还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篇7:成都高温津贴

成都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当按此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市人社局提醒,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成都高温津贴标准为10-12元 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了解,四川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2元,而成都市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目前成都市执行的是每人每天10元~12元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当按此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市人社局提醒,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人社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6月15日至7月29日,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知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的规定情况列入了检查内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二、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2016成都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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