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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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答辩状和答辩意见

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篇2:答辩状和答辩意见

对原告李**的起诉,代理人经庭前多次对原、被告周围群众的走访并结合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陈述,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不同意离婚。

诉讼双方当事人世居***村,生于斯、长于斯,双方自小相识,双方家庭之间也是知根知底,并非诉状中所述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也并不缺乏沟通了解。

原告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缺乏了解及家庭琐事,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摆脱逐渐老去且疾病在身的被告。

原告自前后起家庭观念变得非常淡薄,对被告实施精神上的软暴力,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

但为了挽回这个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张**忍气吞声,长期生活在压抑痛苦之中。正是在重重压力之下,张**不幸罹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从此后原告更是违背道德、良知和国家法度对张**不管不问,完全不念半点夫妻情分,有遗弃之嫌疑。

张**现在的状况是因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更无任何谋生手段,日常生活全部靠娘家接济,生活境况惨淡,所患疾病至今尚需持续的药物治疗。其父母也是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如何保障?

二、关于共同财产。

被告03年患病后便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且居于农村,无任何经济收入。原告的收入情况也从来不告诉被告,因此被告对共同财产的多寡无法掌握。但原告现在经营一企业-----**织布厂,虽然表面上其不是**织布厂的出资人(登记出资人为王**),经调查及被告亲属辨认,该厂工商登记时所有签字都是原告所为。

根据工商登记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经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并未发现这两项资料。有理由认为该厂的实际出资人就是原告,这也是周围群众的普遍认识。

因此,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原告19至今的`工资收入及**织布厂的合理利润,根据历年昌邑纺织行业工资水平,作为一个企业主管人员,年平均工资4万元较为适宜,11年共计44万元。20起至今企业合理利润50万元。共计94万元。

现被告居住的本村住宅五间,系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风俗习惯,此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婚姻期间及离婚后的扶助及医疗费用。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此义务延伸到双方离婚以后,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如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后的被告方依靠自己的能力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更无任何谋生能力,无力满足自己合理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婚姻期间所患疾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医疗费用开支不可预见。

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原告在婚姻存续的较长时间内,在被告疾病缠身、生活无着的困境下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双方育有共同子女,并且原告有很强的给付扶养费的能力,因此,无论从法律义务亦或道德义务上,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原告有责任在离婚后给付被告扶助费用。

我们认为时间以5年较为适宜,此时婚生女已成家立业,有独立生活及赡养能力。根据现有的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每年抚养费及医疗费以1.2万元为宜,共计6万元。

因此,如判决离婚,被告应分到共同财产不少于47万元,扶养费用6万元,共计53万元,鉴于被告的现实情况,同时应考虑被告离婚后的居住问题。

鉴于原告的种种表现及被告的凄惨境况,恳请法庭能本着维护公平正义、尊重公序良俗、扶危救困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昌邑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3:答辩导师意见

余雨晴的论文《高频电子线路精品课程网站建设》,基本完成了高频电子线路精品课程网站的设计,论文介绍了设计思想、制作过程,并设计了基本的网站雏形。阅读指导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文献,开题报告有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外文翻译,设计基本合理,对网站建设提出了个人见解,作者基本掌握了网站建设的基础理论。论文撰写规范,符合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同意该同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篇4:答辩导师意见

指导教师意见

该生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时间序列的理论和方法,查阅大量文献,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论文内容充实,层次结构合理科学,格式规范,语言表达清楚、流畅。达到本科生毕业论文水平。

同意参加答辩。

篇5:答辩意见和答辩状

答辩意见和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文本【一】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

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

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辩书【二】

答辩人: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6:补充答辩意见

原告方庭审时称当初盖地方仅是以旧宅还田、以张军峰的名义申请的庄基批复(言下之意是仅使用了张军峰的名字),是其实际出资的,所以庄基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是他们的,与张军峰及其当时的配偶及子女没有关系。原告父子一系列的如下所做所为充分体现了其狼狈为奸、蓄意洗钱、合谋侵财、陷害与我的阴谋。

1、编造旧宅还田美名。

2、谎称为我们一家建新宅诓骗我们钱财,使我们当年做生意所积蓄的现金物化为砖瓦等。

3、蓄意使用张军峰的姓名申请庄基批复、旨在丧失我申请庄基批复的机会和资格、进而达到剥夺我在董庄的居住权利。

4、相互串通作伪证,将属于我个人的一半出资赖为他们所有,从而达到他人财产个人化。

5、寻衅一再离婚;无视法院判决;枉法设计夺子;武力强行撵人;企图实现上述通盘谋划。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律正义,非其执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该条强制性法律规范条文可以看出,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城镇职工没有在农村申请并修建庄基的资格,而且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没有任何通融、回旋的余地(即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农村村民不管谁申请了宅基地,其他人在未分户前就当然失去再申请庄基的权利资格)。原告如果认为我们和张白谋没有分家,那庄基理所当然就有我一份子。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已经分家,财产相互独立,那当初为啥不在张白谋名下申请庄基而偏偏使用了张军峰姓名从而剥夺我们申请修建庄基的机会和权利呢?难道当代中国法律在居住权上还推崇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难道女人的姓名就不能见诸法律文件之上?如果原告非要说讼争庄基是自己出资、自己一手修建的那我强烈要求:

1、原告拆走自己的砖瓦,腾出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文批复给我们的庄基地、并补足我当年建房及现在建房的成本差额。

2、如果原告硬要说庄基地是自己旧宅还田换回来的,那我强烈请求原告更换庄基批复文件上权利人姓名并以我的名字申请一处宅基地,补足我当年和现在修建住宅的成本差价。我毫无怨言地走入。

旧宅依然是原来的旧宅,并没有还田,窑洞依然是原告居住了的窑洞。原告张积权为什么偏偏盯着他人的住宅偏偏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呢?以上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答辩人 康粉岭

11月10日

篇7:补充答辩意见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原告讲被告没有对于原告进行劝酒,但是不能免除对于原告在酒后照顾义务的存在,本案原因不明,性质不明,都不能免除六被告的义务,因为是六被告和原告饮酒之后导致的本案的恶果,被告只是把原告送到了原告的家路口,并没有送到家。

被代:共同饮酒的人对于原告的后果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的受伤原因存在众多的疑点,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

篇8:补充答辩意见

答辩人(被申诉人):北流市政通石场(下简称政通石场)

法定代表人:顾国海,投资人

被答辩人(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虹彩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鸿远,董事长

答辩请求:

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被告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业主为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发包的“岑兴高速公路K34+000—K63+600的 24.35km公路工程;后此工程又整体转包给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称: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从2008年3月到2008年12月,被申诉人给工地供应石料,岑兴高速于2008年12月20日建成通车, 2009年1月19日, “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岑兴高速公路项目部”给被申诉人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到政通石料厂工程部碎石款811829.80元”后来经申诉人和其他石场(注:几十名民工围堵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门口讨说法)向岑兴高速指挥部等单位追索(此时岑兴高速指挥部尚未撤销),在玉林市政府等政府部门协调下了,在2009年国庆节前申诉人才通过业主直接向被申诉人另支付了部分货款40万元,至此,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411829.80元货款,尽管后来,再经被申诉人多次摧要,但申诉人一直口头承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此后答辩人几乎每月都给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13607277113)打电话,协商如何支付欠款问题,一直到2012年5月9日15时52分(2012年5月前的通话清单无法打印),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13607277113)还给答辩人的代理人打来电话,协商如何偿还其所欠答辩人的货款的问题。

9月,被申诉人委托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和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华、李官裕代理本案的起诉,经查询,“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改名“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月13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流法院没有立案。

1月,被申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查询后,再次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立案。

5月10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县人民法院释明不能把业主作为被告,在申诉人同意变更后才于2012年5月21日是正式立案。

双方在货款的偿还问题上从没有中断过协商,答辩人一直在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申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申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又提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

一是当事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对方(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三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综上所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政通石场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问题!

请中院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立法意图,正确利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公平裁量,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实体不失公正的情况下,不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轻易启动再审程序,让恶意、不诚信的人获得非法的诉讼利益,同样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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