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商品质量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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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香菜小奶比”参与投稿,以下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公司商品质量的保证书(共1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关于商品质量

a: we have some quality-control problems, mr. zhang. we need to go to the source to work them out.

b: what problem are you having, exactly?

a: the complaint rate for our new product line is very high, almost eight percent.

b: that is high.

a: yes. we keep finding problems when testing the sound boards.

b: but your promotional materials claim the broads are the least expensive of their types on the market.

a: the least expensive, but still fully functional. and we think that your factory needs to take measures to improve quality-control.

b: that will involve additional expenses for us, which we will have to pass on to you as a rate hike.

a: i am afraid that is not acceptable. your contract says that you will deliver a product with a reject rate of less than six percent.

b: well, i will tell you what, mr. li. i will review the contract and talk with management. then we will get together and hash this out.

翻译:

a:张先生,我们有一些品质管理的问题。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根源并且设法解决这些问题。

b:你们究竟有什么问题呢?

a:我们对新产品的投诉率很高,几乎高达百分之八。

b:这的确很高。

a:没错。我们在测试声卡时一直在发现问题。

b:可是这是你们的促销材料上要求这种声卡必须是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便宜的。

a:我们是要最便宜的但是也要有完备的功能啊。我们认为你们的工厂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善你们的品质管理。

b:那就意味着我们会有额外的开支,而我们会把价格增加的部分转嫁到你们身上。

a:这恐怕我们无法接受。你们的合同上说你们会以低于百分之六的瑕疵率交货的。

篇2:商品质量承诺书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就位于的甲方住房的大理石装簧(外墙面及屋檐)事宜。

第一条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证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大理石的质量保证期限为。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外墙和屋檐的大理石墙面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1.保证大理石墙面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2.保证大理石墙面接缝平整,整体墙面纹理通顺;3.保证大理石墙面不开裂、空鼓、脱落;

4.保证安装大理石墙面牢固、无倾歪,杜绝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现象。

5.其他项目保证条约: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1.如未达到上述要求,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2.发生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大理石墙面脱落、裂缝、空鼓、倾斜等情况,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灾害以及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因建筑安装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

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篇3:商品质量承诺书

商品质量承诺书精选模板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503号令,净化流通领域重要商品质量,预防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健康、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承诺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公平买卖,不欺行霸市。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二条 自觉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把商品进货质量关口,保证经营行为和销售商品合法。坚持不从非法渠道购入商品,不购来路不明、没有合法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

第三条 以服务顾客为宗旨,自觉接受社会和顾客的监督,坚持诚信为本,积极参加商品质量管理,不作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第四条 自觉建立和落实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销售承诺、商品质量监测等管理制度。进货时审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产品合格证和商品标识,并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属批发商的,建立商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保存原始进货票据待查。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经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一律无条件下柜下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及时向消费者发布公告,限期召回。对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一律无条件实行“三包”。

承 诺 人:

工商监管责任人:

年 月 日

篇4:商品质量承诺书格式

致: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采购中心

首先,感谢贵单位给予我公司机会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对此,我公司对所供应产品质量承诺如下:

1、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 合格 产品,并达到效果图所示的效果,且在使用之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后使用。主要材料的.灯具、光源电器采用优质品牌,国家强制规定进行CCC认证的灯具具备CCC认证,所投灯具企业具备ISO9000质量认证。

2、我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正品,相关的施工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

3、我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4、确保所有灯具设备的安装配件、辅材均进行防腐处理,桥梁上有焊接的地方必须3遍防腐油漆处理,以确保三年内不生锈。

投标人(盖章):宁波市市政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质量保证措施

1、按照合同要求和专业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进一步增强其质量意识,具体做法如下:

A:联合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做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充分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工艺要求。

B、梳理出关键和疑难部分施工方案和质量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2、加强现场的施工材料的质量监控

A、要求财务材料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坚持采购合格产品,产品入库必须有合格证书并经项目部质检人员、试验人员复试审核。

B、主动向业主监理报验进场材料,列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未经监理签字认可一律不得使用。

C、设置合格材料、不合格材料区,坚决将不合格材料及时清理出材料库,将合格材料分类清理编号、标记、防止不合格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D、对大宗材料,若无专门检验工具和专业检测手段,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国家专门机构检测。

3、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

A、特殊施工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电焊工、电工。

B、教育施工人员坚持按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施工,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施工。

C、推行班组自检,互检及质控员巡检,终检制度。

D、重要的质量控制节点及隐蔽工程必须由专业施工队长和质检员现场检验确认后报监理审查通过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完善质量奖惩制度,每周举行质量问题通报会,将质量意识好的员工及行为和质量问题上墙公布,予以表扬或或批评。

5、做好现场施工原始记录。确保其真实、有效及时整理汇总。

6、施工完成后,认真按照专业施工档案要求收集、整理、归档施工资料,经监理审核后向业主移交。

产品质量承诺:

1)本公司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并完全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在灯具的安装过程中可免费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负责帮贵方培训维修人员。

3)本着切实为客户服务的思想,公司确立质量回访制度

篇5:商品质量承诺书

(镇、办、区留存)

我坚决贯彻和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加强城区交通秩序和客运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成武良好的城市形象,我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按照规定绝不从事非法载客营运。 二、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行驶中应保证交通安全,文明行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停车,杜绝乱停乱放。四、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组织和参与非法上访。

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之处,我自愿承担所有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特此承诺!

镇(办、区)签字盖章:

三轮车主签字:

年 月 日

篇6:外贸常用词语:关于商品质量

外贸常用语中关于商品检验的单词整理献给大家,来看下吧!

Shall we take up the question of inspection today?

今天咱们讨论商品检验问题吧。

The inspection of commodity is no easy job.

商检工作不是那么简单。

Mr. Black is talking with the Chinese importer about inspecting the goods.

布莱克先生与中方进口商就商品检验问题进行洽谈。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the inspection of goods has its special importance.

作为合同里的一个组成部分,商品检验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We should inspect this batch of porcelainware to see if there is any breakage.

我们要检查一下这批瓷器是否有破损的。

The exporters have the right to inspect the export goods before delivery to the shipping line.

出口商在向船运公司托运前有权检验商品。

The inspection should be completed within a month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商品检验工作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

How should we define the inspection rights?

商检的权力怎样加以明确呢?

I'm worried that there might be some disputes over the results of inspection.

我担心对商检的结果会发生争议。

We'll accept the goods only if the results from the two inspections are identical with each other.

如果双方的检测结果一致,我们就收货。

Words and Phrases

inspection 检验

inspect 检验

to inspect A for B 检查A中是否有B

inspector 检验员

inspector of tax 税务稽查员

inspection of commodity 商品检验

Where do you wish to reinspect the goods?

您希望在哪里复验商品?

The importers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goods after their arrival.

进口商在货到后有权复验商品。

What's the time limit for the reinspection?

复验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It's very complicated to have the goods reinspected and tested.

这批货测试和复验起来比较复杂。

What if the results from the inspection and the reinspection do not coincide with each other?

如果检验和复验的结果有出入该怎么办呢?

Words and Phrases

reinspect 复验

reinspection 复验

Who issues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n case the quality do not confirm to the contract?

如果货物的质量与合同不符,由谁出具检验证明书呢?

The certificate will be issued by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or by any of its branches.

检验证明书将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出具。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will be signed by the commissioner of your bureau.

检验证明书将由商检局局长签字。

Our certificates are made valid by means of the official seal and personal chop of the commissioner.

我们的证明书以盖公章和局长签字为有效。

As a rule, our certificate is made out in Chinese and English.

通常证明书是用中文和英文开具的。

You may have another certificate showing the goods to be free from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你们还要出具另一份证明书,以证明货物没有受放射线污染。

Our goods must be up to export standards before the Inspection Bureau releases them.

我们的货物只有在符合出口标准后,商检局才予以放行。

Our Inspection Bureau will issue a 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to show that the shipment is in conformity with export standards.

商检局将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书以证明货物符合出口标准。

Is it convenient for you to engage a surveyor?

你们联系公证方便吗?

We have the best surveyor,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我们有最好的公证行,即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Words and Phrases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检验证明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质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数量检验证书

surveyor 检验行,公证行

Additional Words and Phrases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重量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价值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健康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

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兽医检验证书

inspection of packing?包装检验

inspection of loading 监装检验

inspection of material 材料检验

inspection of risk 被保险物价的检查

inspection of storage 监装

inspection of voucher 凭证检验

inception of carriage 货车检查

inspection of document 单证检查

inspection of fixed asset 固定资产检查

inspection of incoming merchandise 到货验收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验残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 验船证书

Certificate of Measurement & Weight 货载衡量证书

Authentic Surveyor 公证签定人

inspection on cleanliness 清洁检验

inspection on cleanliness of dry cargo hold 干货舱清洁检验

inspection on cleanliness of tank 油舱清洁检验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验收

inspection before delivery 交货前检验

inspection after construction 施工后检验

inspection during construction 在建工程检验

inspection between process 工序间检验

inspection report 检验报告

inspection tag 检查标签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海关稽查总局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e fee 检验签证费

to issue(a certificate) 发……(证明)

Sworn Measurer 宣誓衡量人

Underwriters Laboratory 保险商实验室

Loyd's Surveyor 英国劳氏公证行

General Superintendence & Co, Geneva (S.G.S) 瑞士日内瓦通用签定后司

篇7: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

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

为了实现农资市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有关要求,我向广大消费者郑重作出承诺:

一、必须持照经营,积极配合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资商品。

三、按要求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进货来源、销货去向、时间地址、规格、数量、发票等如实记载。

四、建立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及时停止销售并负责召回退市,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理。

监督单位:襄阳区工商局石桥分局

监督负责人:

农资经营户:

篇8:超市商品质量承诺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采购食品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五、按照保证食品质量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各项自律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承诺人:

20xx年 月 日

篇9: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商品消费安全,杜绝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作为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作如下承诺:

1、不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以及“三无”商品,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不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以及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和3C认证的商品。

3、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503号令、省政府3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4、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验收、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粘贴式台账。严把商品进货质量关口,坚决不从非法渠道购入商品。

5、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待销、库存商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三无”商品、无QS标志和3C认证的商品。大宗商品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

6、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商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负责将不合格商品召回、销毁。

7、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不合格商品及违法经营等信息,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质量安全。

8、若违反以上承诺,将依法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理。

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0: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 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1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及范围)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监管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信息。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总体要求) 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未对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商品;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

(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其他不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商品。

第九条(商品标识信息) 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进口商品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代理商名称和地址;销售者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销售者名称和地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十条(商品质量纠纷解决义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及时处理与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纠纷,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不合格商品退市退货义务) 对销售中发现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对缺陷商品要采取警示、协助生产者召回等措施。

第十二条(瑕疵商品提示义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瑕疵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说明书或者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奖品赠品和服务用商品质量要求) 经营者不得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商品用于奖品、赠品或经营性服务。

第十四条(运输、保管、仓储服务者的义务) 为商品销售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

第十五条(第三方义务)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并及时停止其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合义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篇1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 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九条 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第十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 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