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供应商考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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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官德重要性及其考察办法

中共**县委书记###

“官德”,即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人人应有,但由于“官”任重位显,影响甚大,其德行如何就显得比常人更为重要。

首先,“官德”优劣关系着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领导干部实际上是不同层次的带头人和组织者,肩负着把握方向、引领群众的重要职责,其政治修养和德行素养如何,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威望高低和政绩大小,而且关系到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进而影响到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甚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领导干部不是普通的社会成员,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领导干部个体的德望高、作风硬、形象好,党群干群关系密切了,党和政府才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我们的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反之,领导者如果不注重“官德”修养,则会危害党群干群关系,贻误党的事业。“百姓与之则兴,百姓非之则危,百姓背之则亡”。而“官德”优劣是影响民心向背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我们不能不把“官德”放在关系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去认识。

其次,“官德”优劣影响到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坏。领导者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都是身处高位的权威人物,其一言一行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带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官德”优劣往往会对其部属甚至一方群众起到很强的示范导向作用,从而影响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党风、政风甚至民风向积极或消极方面转化。只要我们稍作留意,正反两面的事例俯首皆是。太行公仆吴金印,面对穷山恶水的艰苦条件,却能够干一处响一处,走一路富一路,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他以自己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崇高的人格风范带出了大批愿干事、干实事的人,带出一个实干兴业的好风气。而不象原来泰安市领导班子出现的“窝腐”现象之类,则无不与其主要领导者德行不正密切相关。

再者,“官德”优劣关系到领导干部能否健康成长。“德者,才之帅也”。在德与才的关系中,德是前提,制约着才的发挥方向和发挥程度。因此有人对干部作了这样的形象比喻:德才兼备是“精品”,有德无才是“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这的确值得每个为“官”者深思。“人以品为重,官以德立身”。只有把做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于推动事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才会做到无论顺境逆境,始终奋发进取,无论官大官小,心系一方百姓,也唯其如此,才能获得持久不竭的前进动力,从而得以不断地健康成长。如果不讲修德,只想做官,这样的人往往急功近得,不顾民情,不讲实际,一味追求显型政绩、轰动效应,基石甚至会为求官而不择手段,走到投机钻营的邪路上去。这样的人一时也许能做官,但纸里包不住火,最终还是得丢官。

德是一个有着广阔时空背景的复杂体系,考察“官德”要做到着实有效,必须有针对性地突出哪些与做好“官”关系密切的内容,我觉得主要是六点:一曰“正”,即政治态度端正,政治方向正确。因为“官”是领头羊角色,担负者领导一方的重大责任,如果政治方向不对,势必会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曰“公”,即公道正派,五湖四海。因为是“官”,所以常常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道正派才能服众,才能有效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三曰“廉”,即为政清廉,洁身端行。当官者都有一定的权力,往往成为糖衣炮弹重点进攻的对象,若不恪守廉节,很易腐败滋生,而腐败堕落必须丧失民心,贻误事业。四曰“善”,即襟怀坦白,与人为善,平易近人。唯其如此,才能谅人容人,团结同志,接近群众,把握实情。五曰“勤”即勤勉敬业,吃苦奉献。一勤天下无难事。领导者担当着繁难复杂的任务,特别是在当前改革的攻坚破难,打开工作新局面。六曰“实”,即待人诚实,谋事务实,作风扎实。务实有真招,实干出实效,“假大空”的危害触目惊心,领导者必须以实为本。笔者认为以上六点对做一个新形势下的有德好“官”至关重要,考察“官德”不可不察之。

德的内涵比较抽象,表现较为复杂,考察“官德”应选准途径,讲究办法,笔者认为主要途径有四:

一考其学。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是形成良好“官德”的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无论对党还是对党的干部来说,理论上的成熟都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只有具备了较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正确的是非标准,才可能形成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清楚地知道什么是良好的“官德”,才有可能按照良好的德行标准为“官”处事。正确的政治观点和道德标准不会天生固有,理论的成熟离不开系统的学习,所以考察干部的“官德”理当重视考察其理论学习情况。

二观其行。“有诸内必形诸外”,道德理念虽属意识形态范畴,却以言和行物化为外在的具体表现。因此考察“官德”应当从抽象到具体,从干部的种种现实表现中把握其德行修养水平。这些看似平淡甚至琐碎的日常行为,则恰恰是天然去雕饰的“官德”的自然流露,以此印证“考其学”的结果,则可以发现应考者因故意修饰而失真的思想道德观点,使对干部“官德”的把握更接近于客观。

三察其政。行政是为官最重要的行为内容,考察“官德”必须把考察有无德政、德政大小做为一个关键问题。大凡当官者没有不追求政绩的,但追求政绩的目的.和手段有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相同,于是就有了是否德政之别。何为德政?简言之就是有益于人民的政治措施和相应绩效。要考察干部有无德政或德政大小,就不仅要看他上了多少项目,干了多少工程,费了多大气力,更要看这些项目和工程有没有给人民带来实惠,人民得到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相比值不值。如果创造政绩以造福一方为目的,创出的政绩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政绩越多,我们给这个或这些干部的“官德”打分也应该越高。反之,如果施政不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怎么有利于突出个人怎么做,怎么能博得领导欢心怎么做,结果往往是政绩越多,民怨越大,民负越重。这样的人不管他干了多少“工程”,得了多少“荣誉”,我们也只能在他们“官德”栏里挂上黑旗。

四测其望。德高才能望众。官声好坏,威望高低是干部“官德”优劣的客观反映。我们党把干部放到岗位上就是让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考察其“官德”的最终标准就应当是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干部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所以衡量“官德”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把“官”放到老百姓这杆天地大秤上称一称。因此考察“官德”必须打破传统的干部工作的神秘化,进一步扩大民主,增大党内外群众对干部考评工作的参与度,搞好对干部的民主评议,以民心的向背评价“官德”的高低。

篇2:工程实例考察邀请函

致: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教育中心

首先感谢贵司对我司信任和肯定,使我司有幸获得参与贵司教育中心供电变压器容量升级改造工程(低压配电改造)投标报名的机会。现诚邀贵司对我司施工的'“骏御华庭永久用电工程”进行工程实例考察,该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骏御华庭永久用电工程

2、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0号、1222号、1224 号

3、工程内容包括

(1)变压器及高压柜安装及调试(红线范围内);

(2)高低压设备选型、采购、安装;

(3)低压柜及低压设备安装及调试;

(4)高低压电房土建及配套附件安装;

(5)一户一表设备、安装及装表;

(6)协调供电部门完成对该项目供电业扩配套的施工;

(7)组织办理施工图纸、供电局验收、送电等联系协调工作.

请贵司能在百忙之中安排时间及随行人员,对我上述项目进行参观考察、指导工作

篇3:林业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县林业建设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林业生产任务,促进全县林业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出亮点、出精品,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林网

各乡镇在完成县里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必须新建2―3处高标准农田林网示范方,每处面积5000亩以上,林网网格不超过300亩,一路两行,无断层,形成各自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组织评选全县林网精品工程。对林网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5元。

二、苗木花卉基地

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乡镇主干道路两侧、城镇周围集中连片发展,抓好名优稀特新品种的引进,搞好速生、常绿、灌木以及花卉多元化发展。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县里确定的`重点乡镇要各新建一处500亩以上连片的基地,其他乡镇要各新建一处200亩以上连片的基地,形成各自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苗木花卉基地精品工程。对苗木花卉基地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100元。

三、丰产林基地

要选用速生优良品种壮苗,高标准进行栽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各乡镇都要新建2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丰产林精品工程。对丰产林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20元。

四、经济林基地

要以优质水果、干杂果为主,大力发展名优稀新品种,形成具有特色的经济林基地。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各乡镇都有要新建2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经济林精品工程。对经济林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50元。

五、村镇绿化

大力开展小城镇绿化建设,乔灌花草相结合,实行“拆墙透绿”、“见逢插绿”,对乡镇驻地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绿化、美化。选择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较好的村庄,抓好街道、庭院的绿化 ,努力创建“园林化村庄”。

在各乡镇驻地绿化建设和“园林化村庄”建设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乡镇驻地绿化和“园林化村庄”精品,并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全县林业精品工程评选,由县林业生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于12月底前进行,以造林的标准和苗木的成活保存率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评选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县林业生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构建办法

为切实做好春季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巩固春季消防社会化宣传效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本着“消防工作、宣传先行”的工作方针,深入推进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4月29日下午,博乐市大队组织消防宣传人员走进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广大人民群众及从业人员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并发放消防宣传彩页,全面掀起春季消防宣传热潮。

宣传活动中,宣传员通过向过往的群众及商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消防宣传资料、讲授防火的基本措施、火场逃生自救的方法、初期火灾的扑救、亲身示范简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方式,让群众深入了解消防知识,重视消防安全,从根源上消除群众思想上潜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将消防安全知识传播辐射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逐步构建起社会消防宣传体系。同时温馨提示辖区群众如果遇到火情发生,不得贪恋财物,不要恐慌,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充发挥微型消防站的作用,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处置初期火灾,不能错失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鼓励发动群众要时时关注消防、参与消防、主动举报、查改火灾隐患,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此次宣传活动发放家庭版、商场版、“119”消防安全提示语60条等不同类型的宣传彩页共计1000余份,大大提高了各商家和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让广大商家和市民更全面的了解消防安全知识,自觉的参与到防火工作中来,营造了“人人参与消防,共创平安和谐”的浓厚氛围,有效将消防安全知识传播到人群当中,在社会上起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篇5: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构建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师生消防安全和责任意识,全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20xx年4月12日,西侯中心校邀请运城市联安防火宣传中心为我校师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活动。

此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从消防日常检查、疏散逃生的基本常识、消防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培训会上,联安防火中心曹静警官联系实际,以近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例,生动介绍了如何防范火灾发生、如何正确扑灭初起火以及逃生知识,使全体参会人员对火灾给人类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有了直观感受,深切感受到“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重要性。

人人有责

同时,此次培训重点对家庭防火灭火知识,从火灾预防、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火灾自救与逃生、常用灭火器具的选用等方面作了详细介绍。授课中,曹警官针对大家日常生活中常出现的手机爆炸、电器起火、厨房火灾等情况进行了特别讲解,并告知正确的灭火方式。

理论还要落实到实践上。在讲解完消防器材的使用后,曹警官邀请学生代表一同展示了灭火毯的操作方法。

构筑防火墙

此次培训内容上案例丰富,讲解详细生动。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技能,做到警钟长鸣,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篇6: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构建办法

为深入推进《消防法》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从年至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消防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更加牢固,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服务水平明显增强,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一是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保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县级以上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安监、城建、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地震、广电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是各级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每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市、县两级政府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四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及火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

2.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政府要与所属部门、行业、系统及大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落实部门、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奖优罚劣。二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齐抓共管。三是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是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装备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五是要严格依法审核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一是各级要认真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县级以上城市、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制镇、集镇、乡村建设规划同步完成;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二是各级要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应急救援平台建设、装备建设和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经费全额到位。三是各级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参与的快速反应系统。四是各级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甭涫嫡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二)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年,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时,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建设,保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3.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实行“七户联防”和“门栋关照”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三)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单位要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一是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教育培训,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是要坚持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各单位要明确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的详细内容,定期开展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巡查、检查人员的责任,完善巡查、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有周密的程序督促整改并复查。三是要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重点要害岗位要有员工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章程,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将防范火灾的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四是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单位要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一是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年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按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配齐配全车辆装备和队员,并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二是有保安队的单位要建立“保消合一”消防队,对保安队员要经常进行巡查检查、灭火救援技能培训。三是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鼓励单位青壮年员工学习掌握消防知识技能,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四是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单位员工要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要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单位要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三提示”工作,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提示,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提示”工作要落实到位;年前,所有单位“三提示”工作要落实到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新录用的员工必须首先接受消防培训教育,老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培训,消防技能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懂三会”要求。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一是要积极探索“三管”消防监督新模式。“以证管火”,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以房管火”,落实业主和承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以业管火”,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要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严格执行消防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三是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对各地消防执法提供面对面的帮助服务。四是要全面推进消防执业资格培训工作,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五是要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六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2.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一是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主动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场所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二是要继续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制定下发达标活动标准和考核细则,督促各单位自行对照完善。三是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杜绝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四是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加强对辖区小场所、小单位的监督检查。五是县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的目标责任管理,定期检查,年终考核。

3.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落实消防监督示范单位创建和争当人民消防监督员活动。要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裁量网上裁定、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全流程在线管理模式。要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培训,并将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和派出所等级评定范畴,不断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一是要继续开展消防宣传“六进”工作。充分发挥消防站对外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楚天消防》杂志的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开展“万场消防知识科教片进农村”和“消防形象大使率万名消防志愿者走千家进万户”活动;深入各类学校开展“开学消防安全第一课”,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全市消防志愿服务体系,健全消防志愿服务机制,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各县市区注册消防志愿者不少于人,年内全市所有消防站要完成消防志愿者培训基地挂牌工作。树立消防志愿服务品牌,开拓消防志愿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抓消防安全的行家里手。四是要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培养消防安全工作的中坚力量,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五是2012年前要建设面向社会单位和群众的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持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成立组织领导和专门工作机构,出台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层层部署发动;要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督促社会单位、村庄、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要推动系统、部门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三员”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级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四项工作重点,分别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在此基础上,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考核验收,整体达标。各级要按照自下而上、层层落实的要求,每年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提请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逐级考核。市政府将在每年底对各县市区构筑“防火墙”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进展情况,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五)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帮助改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考核结果与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评先评优挂钩,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篇7: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全文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兴隆水利枢纽、引江济汉工程、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指导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

省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相关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水利调度、防洪、工程保护执法、水质污染影响和渔业捕捞等工作的通报和会商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工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职责,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宣传、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运行

第六条 运行单位应当遵守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工程设计运行技术条件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记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位发现危害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 运行单位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 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三)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

(四)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兴隆水利枢纽、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办公、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坝保护范围以大坝中轴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

(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

(二)侵占、迁移、损毁、妨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交通及防护等工程配套设施;

(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

(六)其他损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日常执法工作,运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保障工程安全,对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巡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运行单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实际,在南水北调工程重要部位设置警务室,维护管理秩序,保护工程和水体安全。

第二十四条 运行单位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

(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

(四)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运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应急演练等职责的,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

(4月1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 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篇9: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权、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篇10: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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