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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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公路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第二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一条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公路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政专户或者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未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或者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将车辆通行费、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责令退还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和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公路的收费原则

1、公益性原则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公路属于“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益性设施”是根深蒂固的。虽然说收费公路成为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权宜之计,但不能就此推卸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有义务帮助社会免费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收费公路最终还是要回到公共产品的属性上来,收费公路只是公共产品发展的特殊阶段或者有益补充。

2、金融属性原则

收费公路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理所当然具有金融属性,也应当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运作,接受市场的调节。收费公路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政府购买行为,只不过购买商品(收费公路)的人是那些收费公路使用者。正因为收费公路具有金融属性,收费公路就可以质押贷款,打包上市融资。

3、公平公正原则

公共财政的本质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财富,应用于建设养护公路时必须兼顾公平、效益和效率。如不分特殊需求和一般要求,用大量政府财力建设公路,可能形成有车人无偿使用无车人的财富。收费公路政策、法律将公路分成免费的普通公路和收费的高等级公路,由政府财力和社会成员分别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用者付费”就体现了最大的公平。

篇2: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第四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

(二)发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推广和应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拆分与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结算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机构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

(三)负责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

第九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结算机构发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拆分与结算,并向区域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

通行费的结算周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将车辆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由结算机构统一安装,并与所配套的非现金支付卡及登记车辆唯一对应。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结算机构按时支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现金清算的银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非现金支付卡实行实名制,按照结算机构的规定充值、交费、挂失。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车辆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来车方向设置全省统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标识。

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建立电子不停车收费基础设施,确保主线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数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不少于一入一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服务实施动态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妨碍车辆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

(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三)无故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违反上述规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缴费通行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规定领取、使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高速公路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车辆有效入口凭证并不能如实提供入口信息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查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先按照车辆所在高速公路出口联网区域内可达最长里程收缴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已按最长里程缴付通行费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事后能提供车辆行驶路径的真实证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实后应当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存在异议的,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

(二)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三)假冒免费车辆。

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应用技术手段,在不停车条件下通过使用车辆通行费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自动完成电子收费交易的收费方式。

电子标签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封闭式收费的普通公路实施联网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3:高速公路该不该收费?

高速公路该不该收费?

【背景链接】

23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首次汇总公布了目前我国收费公路的里程、建设投资、收入支出等总体情况。至20,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分别为负323亿元、负566亿元和负661亿元,亏损额逐年扩大。

高速公路果真暴利吗?每年公众缴纳的数千亿元公路通行费都去了哪里?对于收费公路,公众心中有不少疑问。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在亮出家底的同时,还就到期公路收费期限等问题回应了公众关切。

【热点解读】

解读一:通行费花在哪里了?

每10元中有8.62元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15.65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3.6%。,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为3652亿元;其中10.04万公里高速公路的收入为3316亿元,占90.8%。其余则为2.35万公里一级公路、3.18万公里二级公路,768公里独立桥梁隧道所收取的费用。与此同时,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4313亿元,如此一来,亏损高达661亿元。

每年收取的通行费都花去哪里了?

根据公报,2013年的通行费支出,绝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4313亿元中,偿还利息1707亿元,偿还本金1440亿元,两者相加占了73.0%。其次是运营管理与公路养护,分别支出457亿元和390亿元。换算下来,2013年公众每交10元通行费,有8.62元用于还本付息(4.67元偿还利息,3.95元偿还本金),1.07元用于公路养护,1.25元用于运营管理,0.59元用于税费支出,其他支出0.29元。

既然每年都在偿还贷款,那么债务是否减轻了呢?

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为54432亿元,其中资本金投入16876亿元,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投入37556亿元。尽管这些年一直也在偿还贷款,但随着新建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以及工程造价、建设成本的提高,债务余额正呈逐年上升趋势。至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由22912亿元增至34308亿元,年均新增债务余额3799亿元。

解读二:高速公路到底是不是暴利行业?

“从全国整体看,无论是政府还贷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都是收不抵支、严重亏损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彦武介绍,20至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分别为负323亿元、负566亿元和负661亿元,亏损额逐年扩大。

到期公路收费期限是否会延长?

交通部正推进条例修订、政策调整

近期,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依据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份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我国早期收费公路的主体是二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非常少,因此政策制定时是按照造价较低的二级公路测算的收费年限,针对当前高速公路债务比较高,养护资金来源有问题以及我们还要继续发展,加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债务居高不下,原因之一在于公路造价的提升。随着我国公路建设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山区延伸,桥隧比大量增加,人工费用不断提升,拆迁费用上涨,2013年全国通车高速公路的每公里造价已从年的5067万元升至9082万元。

与此同时,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却长期未作调整。目前,全国高速、一级、二级收费公路的一类车(小型客车)平均收费标准分别为0.45元/公里,0.2元/公里,0.15元/公里,与十几年前相比变化不大。

一边是建造成本大幅攀升,一边是收费标准长期稳定,结果导致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在收费期满后未能偿还完贷款。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表示,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即便是按照中西部省份20年的收费期限,也绝对无法还完贷款。

然而,到期公路的养护运营管理资金从哪里来,收费期限是否会延长?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未作修订之前,仍然是个待解的难题。

解读三:高速公路不收费行不行?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不收费则要收税

在我国,收费公路政策可回溯到1984年。当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破解落后的'交通状况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只能采取“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方式。时至今日,我国公路网中97%的高速公路、61%的一级公路和42%的二级公路,均依此方式建成。

目前,海南是我国少数几个没有收费公路的省份之一。此前,海南在取消全省过路费、过桥费之后,就采用了开征省级燃油附加费的方式,以解决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王伟介绍道,如果收费公路不再收费,那么为了偿还贷款、维持养护,就需要将现有燃油税提高3倍,“每升20多元的汽油,恐怕是公众承受不了的”。此外,收税的方式会导致无论车主是否使用征税所建的高速公路均需交税。相较之下,高速公路采用“使用者付费”的方式会更加公平。

可以肯定的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收费公路仍将持续存在。李彦武表示,未来我国将形成两个公路体系,普通公路建设要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确保通达所有的城市和乡村;而收费公路则提供快捷、高效的效率服务,仍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由用路者支付,“最终将收费公路在公路网的比重从2013年的3.6%降至3%左右”。

篇4:端午节高速公路收费吗

端午节股市放假安排:6月9日(星期四)-6月12日(星期日)股市休市。

20端午节放假安排2016:6月9日~6月11日放假,6月12日(周日)上班。

那么2016年端午节高速收费吗?答案是不免费的。

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共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所以2016年端午节高速收费。

端午节简介:

农历五月初五,是中国民间的传统节日端午节,它是中华民族古老的传统节日之一。端午也称端五,端阳。此外,端午节还有许多别称,如:午日节、重五节,五月节、浴兰节、女儿节,天中节、地腊、诗人节、龙日等等。虽然名称不同,但总体上说,各地人民过节的习俗还是同多于异的。

过端午节,是中国人二千多年来的传统习惯,由于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加上许多故事传说,于是不仅产生了众多相异的节名,而且各地也有着不尽相同的习俗。其内容主要有:女儿回娘家,挂钟馗像,迎鬼船、躲午,帖午叶符,悬挂菖蒲、艾草,游百病,佩香囊,备牲醴,赛龙舟,比武,击球,荡秋千,给小孩涂雄黄,饮用雄黄酒、菖蒲酒,吃五毒饼、咸蛋、粽子和时令鲜果等,除了有迷信色彩的活动渐已消失外,其余至今流传中国各地及邻近诸国。有些活动,如赛龙舟等,已得到新的发展,突破了时间、地域界线,成为了国际性的体育赛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2016年高速免费时间表可知,2016年高速免费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高速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由此可知,2016年端午节假期期间高速是不免费的,各位出行的朋友们要做好相应的准备了。

2016年高速免费时间一览:

2016年春节高速免费时间:2月7日0时(除夕)起至2月13日24时(正月初六)止;

2016年清明节高速免费时间:4月4日0时起至4月6日24时止;

2016年五一劳动节高速免费时间:4月30日0时起至5月2日24时止;

2016年国庆节高速免费时间:10月1日0时起至10月7日24时止。

篇5:除夕高速公路收费吗?

根据国务院《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为免费通行时间。

免费通行车辆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预测版本:2016年春节高速免费通车时间

2016年春节7天高速免费时间段是:2月7日零时-2月13日24时。

2016春节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

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提醒:上下高速免费如何判定

据了解,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则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换言之,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被收费。反过来,免费期间上高速,收费期间下高速,就要收费。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天气万年历频道。

温馨提醒:《2016年春节高速免费通行时间》仅供参考,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2016年春节高速免费通行时间最新消息,敬请期待!为了方便你的观看,请注意刷新浏览!

篇6:春节高速公路收费吗

春节高速公路收费吗

免费时间:201月27日0时(除夕)起至2月2日24时(正月初六)。

免费车型:7坐(含7坐)以下载客车辆,以及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春节高速免费通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2017春节高速免费期间办理了ETC的属于免费车型的车辆可以依然走ETC通道,不会扣费,大家不用去人工收费通道拥挤。

春节期间,所有免费高速公路都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大大节省了等待时间,提高出行效率,相信今年也不会例外。

小贴士:

1、春节期间,车流量大,因此各位开车的朋友们更要注意出行安全,同时春节期间高速拥堵,需要提前合理的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线路。

2、春节期间正值冬季,天气寒冷,雨雪天气偏多,开车出行的朋友们要注意保暖,更要做好防雨雪天气道路结冰等问题出现。。

3、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17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2017春节高速公路免费时段将从1月27日即除夕当天零点开始,到2月2日即大年初六晚24点结束。

春节高速出行提示

春节临近,很多人会开车出行或是回家。恰逢春节时期高速公路免费,也将迎来一个出行高峰期。方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也有各种交通事故,所以在高速上行车时要多多注意。希望以下的注意事项能对大家的驾车安全能有所帮助。

1.按喇叭不管用,直接开大灯

高速上变线或者超车,如果是像驾校教的那样去按喇叭,前车估计有可能听不到。与其这样,还不如直接开大灯闪两下呢,效果肯定比按喇叭好。(PS:大灯不能乱开)

2.想超大车,先看前轮

高速超大车看前轮的原因是:大车车身长,视线盲区大,如果大车突然变向,后车根本就反应不过来。所以一定要看前轮有没有变向的迹象, 因为前车轮是驱动轮,后面的轮子都是从动轮,看后轮,不容易观察车辆的行驶状态。

必须要说明的是,超大车发生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平时没啥事,还是离大车远点,特别危险!

3.路面有杂物,千万别压过去

车辆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操控性就会变差,一个毫不起眼的塑料袋或者小石头都可能让车瞬间失控,有可能导致惨烈事故的发生,要知道,高速路上的交通事故没有小事故。所以,不管出于好玩、好奇或者其他什么目的,高速路上千万别压东西。

4.颜色有差异的路面,一定要减速

因为涂的颜色会导致路面高度有差异,车速过快有可能会爆胎。当然这种情况发生的不多,但是的确有这种可能性存在。

5. 路口开过了,可别倒车

该出的出口没出,这种情况时常发生,相信很多司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大部分人的正常做法都是直接向前开,在下一个路口再出。

可总有些人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就想掉头回去。要知道这可是在高速公路上,车辆都是高速行驶,停车,倒车再掉头,这些动作都是十分危险的,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连环车祸。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所以交管部门针对高速倒车掉头的行为制定了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直接扣12分。

6.坚决不开斗气车

这不代表高速上不能开斗气车,而是在任何路况都不能开斗气车。只不过,在高速上开斗气车的危害更大,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因为车辆高速行驶的时候,车辆的任何小动作都会酿成大祸,更何况是开斗气车呢。这要一出事,就不是一两辆车的事,而是一串车的事。

7.雨雪雾天,一定要慢

这个就不用解释了吧。恶劣天气下,路面情况复杂,车辆必须要慢,避免紧急制动、紧急转向,以防车辆侧滑发生危险。同时,保持与横向、纵向车辆的安全距离,尽量减少变线行驶,避免超车。

篇7:除夕高速公路收费吗

根据国务院《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为免费通行时间。

免费通行车辆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预测版本:春节高速免费通车时间

20春节7天高速免费时间段是:2月7日零时-2月13日24时。

年高速公路免费时间:

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到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2016春节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

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提醒:上下高速免费如何判定

篇8:高速公路收费工作总结

收费站是单位的一个细胞,一个群体,一个最基层的组织,收费站也是为领导者决策提供信息、依据的重要来源,因此一个收费站的管理方式、组织行为、团队精神有可能直接影响管理站、所的组织结构和发展趋势,如果拥有许多精明强干、高效率、高水平的基层组织,那它就能蒸蒸日上,不可战胜。那么,收费站如何管理才能达到高水平、高效率,才能具有凝聚力、结合力,我认为在收费站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在站内形成积极向上、和谐的良好氛围,并让员工在和谐的氛围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

一、首先要加强员工的政治思想培养

要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培养员工的向心力,让员工认清当前的社会形势,产生紧迫感,从而达到自身激励。并让每位员工了解局、处、所、站的责任和目标。鼓励员工不断地努力,相互学习,研究什么才是正确的价值判断,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素质,人人能克服困难,承担压力。站长要经常找收费员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转变他们的就业观念,要求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努力钻研业务技能,干好本职工作。

二、用人要知人、容人、用人

做为一名收费站站长,我们要做到,知人:了解人、理解人、尊重人,不但知人之表,更要知人之潜力;容人:创造宽松环境,使人心情舒畅,不求全责备,允许改进自律;用人:为每个员工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创造学习、发展、升迁的机会。对每个员工要以诚相待,与人为善,宽容人、体谅人,不搞内耗。对待要用之人,首先就要信任,并且要抱着宁愿让对方辜负我,也不愿怀疑他的诚意,如此可能更会赢得别人的效劳。现代社会最大的缺点就是人与人之间普遍缺乏互信互敬的胸怀,因此导致许多意识上的树立,甚至行为上的争执,造成秩序的混乱,如果能培养起信任别人的度量和采用有一定能力的人,不但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还可以为社会增添许多光明与和谐。

三、注重人才的开发与培养

在收费站管理中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开发人才的氛围与环境,根据每位员工的技术特长,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同时,不断的开发员工原有的兴趣,鼓励他们不断的学习,提高他们这方面的素质,然后再运用于工作中,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收费站形成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机制,增强收费站的综合素质。

四、实施工作多样化和丰富性

打破员工岗位固定化和单一专长化模式,适时调换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或建立工作小组制,使职工做到一专多能或全能发展,保持员工工作热情、新鲜感和挑战性。同时大力开发制度化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从中发现、挖掘人才。

五、加强收费站内部信息交流,促进资讯共享,鼓励员工参与管理

在收费站设立信息小组,充分调动党员、团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团员的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积极参与收费站管理、参与班组的管理,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相互信任,相互监督,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如聊天、谈心、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尽可能的关心和帮助,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住一处使,增加工作、思想上的交流,达到共同进步。

收费站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也不是一名话、一段文字或一篇文章可以表述的,它需要在工作中、管理中不断的学习、总结经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宜的管理方案,这样才能在收费站管理中创造出自己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