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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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calvin324”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共5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篇1: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应注意关键词“知名商品”,并应掌握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的问题。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名称专 用权的保护”的问题相呼应。

(2)商业贿赂行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违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许 的。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此处的“其他手段”,不仅仅指提供金钱,还包括提供免费项目等手段。

(3)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此种类型的构成条件是:一是要求有商业秘密;二是有不正当的行为,关于 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 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5)低价倾销行为(或称“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掠夺性低价行为”)。考生需要注意:不是所有低于 成本价销售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是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关于此种类 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题点:如销售鲜活的商品、季节性降价等。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二,我国法律禁止的 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虚假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中的巨奖销售”。另外,需要考生明 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奖销售 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例外情形是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时,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 为,而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新闻者来讲,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一消费者消费角度来 讲的。

(2)第二适应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 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一~~经营者角度来讲的。

(3)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

(1)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 犯的权利。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 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 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 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 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自主选择包& 四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 而言的。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

(4)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 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这些公平交易条件必须保障。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在现在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为 买方市场情况下比较少了,但是一些垄断行业的一些部门,比如自来水、供电、电信等还进行强制交易, 消费者有权拒绝。

(5)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 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二人。这里第二人的概念是指消 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规定来主张权利。

(6)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 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7)获得相关知识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 社会团体。

篇2: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6)

5.阅读下面一首宋诗,回答问题。

寒 食①

[宋]王禹

今年寒食在商山②,山里风光亦可怜。

稚子就花拈蛱蝶,人家依树系秋千。

郊原晓绿初经雨,巷陌春阴乍禁烟。

副使官闲莫惆怅,酒钱犹有撰碑钱③。

(选自《宋诗精华录》)

【注】 ①寒食:指“寒食节”,清明前二日,古代风俗,这几天不举火,只吃冷东西。②商山:在陕西商县。淳化二年(991),王禹,此诗大约是淳化三年所作。③撰碑钱:替别人作碑记、墓志铭等文章的稿费。

(1)颔联描绘了一幅怎样的图景?请结合诗句简要分析。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描绘出了一幅安逸闲适而又生机勃勃的山村生活图景。蝴蝶在花丛翻飞,孩子们忙着扑捉它们;好多人家的大树上系着秋千,在前后游荡着。

(2)有人说这首诗以乐景写哀情,你同意吗?请结合全诗简要分析。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同意。此诗虽写了乐景,诗人却是借美景强自排解被贬的失意落寞。诗人自我安慰:副使之职非常清闲,又可以靠撰碑文来换一些喝酒的钱。这种自我安慰实际上是一种“惆怅”的变形。表面看来,诗人似乎已经陶醉于山村之景,表现出心境的乐观豁达,但商山之景“亦可怜”的“亦”正是与京城之景比较得来。“莫惆怅”,其实暗含“正惆怅”之意。

不同意。诗人借商山寒食美景表达了淡然豁达、优雅闲适的情怀。诗人极力描写商山景色之可爱,既写出山中祥和闲适的生活,又写出了春雨乍停后清新宁静的自然风光。可以看出诗人怡情山水、淡然豁达的心境;副使的清闲、赚钱换酒都表达了诗人的优雅闲适之意。

6.阅读下面这首元曲,然后回答问题。

双调・沉醉东风・渔夫

白 朴

黄芦岸白渡口,绿杨堤红蓼滩头。虽无那刎颈交,却有几个忘机友。点秋江白鹭沙鸥,傲杀人间万户侯,不识字烟波钓叟。

【注】 白朴一生悠游不仕。

(1)开头两句的景物描写有什么作用?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①用“黄芦”“白”“绿杨”“红蓼”等自然景物组成了一个五彩缤纷、绚丽多姿的画面,提供了渔夫远离尘嚣的生活环境,②从而表现了渔夫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情致;③同时点出此时的时令是秋天,为下文的“秋江”做了伏笔。

(2)此曲描写了一个怎样的渔夫形象?寄寓了作者怎样的情感?请作简要分析。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①此曲描写了一个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渔夫形象。②此曲中渔夫生活在远离尘嚣的环境中,过着像鸥鹭那样的自由自在的生活。③此曲通过这一形象的塑造,寄寓了自己厌弃功名、鄙弃官场、流连山水、甘心淡泊宁静、追求自由的品格情操。

7.(・重庆卷)阅读下面这首诗,然后回答问题。

渡 江

[明]张 弼

扬子江头几问津,**如旧客愁新。

西飞白日忙于我,南去青山冷笑人。

孤枕不胜乡国梦,敝裘犹带帝京尘。

交游落落俱星散,吟对沙鸥一怆神。

(1)“客愁”在诗中表现在哪些方面?请加以概括。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整体阅读诗歌,注意诗歌中与客愁相关的词语,比如“几问津”“孤枕”“乡国梦”等,关键在于找全面,然后加以理解整理。

答案奔波忙碌(几问津、忙于我),孤身在外(孤枕),思念家乡(乡国梦),朋友零落(交游落落)。

(2) 指出“吟对沙鸥一怆神”中“沙鸥”意象的作用。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本题考查对诗歌形象、语言和表达技巧的鉴赏的能力,并要求考生评价文章的思想内容和作者的观点态度。解答此类试题,需联系诗歌整体内容,指出所用的表现手法,并分析其作用。

答案作者以到处飞翔的沙鸥来衬托自己的孤单漂泊,表达自己客居他乡、孤单寂寞之感。

篇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

一、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 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 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 德和职业操守。

3、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从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从业者还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示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 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产生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 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 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进

行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 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①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②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③法的正式性也体 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①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 性;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 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

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①认为法律是社 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②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矣系;③生 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④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 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①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 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②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 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 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 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①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 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②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 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 策办”等规定。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 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 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篇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5)

第四章 数据库设计基础

经过对部分考生的调查以及对近年真题的总结分析,笔试部分经常考查的是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基本特点,数据库系统的三级模式及二级映射,E-R模型,关系模型和关系代数,读者应对此部分进行重点学习。

详细重点学习知识点:

1.数据的概念、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语言、数据管理员的主要工作、数据库系统阶段的特点、数据的物理独立性及逻辑独立性、数据统一管理与控制、三级模式及两级映射的概念

2.数据模型3个描述内容、E-R模型的概念及其E-R图表示法、关系操纵、关系模型三类数据约束

3.关系模型的基本操作、关系代数中的扩充运算

4.数据库设计生命周期法的4个阶段

4.1数据库系统的基本概念

考点1 数据、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

考试链接:

考点1在笔试考试中,是一个经常考查的内容,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70%,主要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为重点识记内容,读者还应该识记数据语言所包括的数据定义语言、数据操纵语言和数据控制语言。

数据是数据库中存储的基本对象,描述事物的符号记录。

数据库是长期储存在计算机内、有组织的、可共享的大量数据的集合,它具有统一的结构形式并存放于统一的存储介质内,是多种应用数据的集成,并可被各个应用程序所共享。

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是数据库的机构,它是一种系统软件,负责数据库中的数据组织、数据操作、数据维护、控制及保护和数据服务等。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数据系统的核心,主要有如下功能:数据模式定义、数据存取的物理构建、数据操纵、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定义和检查、数据库的并发控制与故障恢复、数据的服务。

为完成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功能,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相应的数据语言:数据定义语言、数据操纵语言、数据控制语言。

数据库管理员的主要工作如下:数据库设计、数据库维护、改善系统性能,提高系统效率。

考点2 数据库系统的发展

考试链接:

考点2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30%,主要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为识记内容,读者还应该注意各个阶段的特点。

数据管理技术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见表4-1:

表4-1 各阶段特点的详细说明

考点3 数据库系统的基本特点

考试链接:

考点3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30%,主要是以填空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为识记内容,读者还应该理解物理独立性和逻辑独立性的定义。

数据独立性是数据与程序间的互不依赖性,即数据库中的数据独立于应用程序而不依赖于应用程序。

数据的独立性一般分为物理独立性与逻辑独立性两种。

(1)物理独立性:指用户的应用程序与存储在磁盘上的数据库中数据是相互独立的。当数据的物理结构(包括存储结构、存取方式等)改变时,如存储设备的更换、物理存储的更换、存取方式改变等,应用程序都不用改变。

(2)逻辑独立性:指用户的应用程序与数据库的逻辑结构是相互独立的。数据的逻辑结构改变了,如修改数据模式、增加新的数据类型、改变数据间联系等,用户程序都可以不变。

数据统一管理与控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数据的完整性检查、数据的安全性保护和并发控制。

考点4 数据库系统的内部结构体系

考试链接:

考点4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30%,主要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为识记内容,读者还应该理解三级模式及两级映射的定义。

误区警示:

一个数据库只有一个概念模式。一个概念模式可以有若干个外模式。三级模式都有几种名称,读者应该熟记每个模式的另一些名称。

1.数据统系统的3级模式

(1)概念模式,也称逻辑模式,是对数据库系统中全局数据逻辑结构的描述,是全体用户(应用)公共数据视图。一个数据库只有一个概念模式。

(2)外模式,外模式也称子模式,它是数据库用户能够看见和使用的局部数据的逻辑结构和特征的描述,它是由概念模式推导而出来的,是数据库用户的数据视图,是与某一应用有关的数据的逻辑表示。一个概念模式可以有若干个外模式。

(3)内模式,内模式又称物理模式,它给出了数据库物理存储结构与物理存取方法。

内模式处于最底层,它反映了数据在计算机物理结构中的实际存储形式,概念模式处于中间层,它反映了设计者的数据全局逻辑要求,而外模式处于最外层,它反映了用户对数据的要求。

小提示:内模式处于最底层,它反映了数据在计算机物理结构中的实际存储形式,概念模式处于中间层,它反映了设计者的数据全局逻辑要求,而外模式处于最外层,它反映了用户对数据的要求。

2.数据库系统的两级映射

两级映射保证了数据库系统中数据的独立性。

(1)概念模式到内模式的映射。该映射给出了概念模式中数据的全局逻辑结构到数据的物理存储结构间的对应关系;

(2)外模式到概念模式的映射。概念模式是一个全局模式而外模式是用户的局部模式。一个概念模式中可以定义多个外模式,而每个外模式是概念模式的一个基本视图。

疑难解答:数据库应用系统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数据库应用系统的7个部分以一定的逻辑层次结构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结构关系是:应用系统工、应用开发工具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操作系统、硬件。

4.2数据模型

考点5 数据模型的基本概念

考试链接:

考点5在笔试考试中是一个经常考查的内容,出现的机率为70%,主要是以填空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为重点识记内容,读者应该识记数据模型的3个部分。

数据模型用来抽象、表示和处理现实世界中的数据和信息。分为两个阶段:把现实世界中的客观对象抽象为概念模型;把概念模型转换为某一DBMS支持的数据模型。

数据模型所描述的内容有3个部分,它们是数据结构、数据操作与数据约束。

考点6 E-R模型

考试链接:

考点6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30%,主要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4分,此考点为理解内容,读者应该理解实体间三种函数关系,识记实体、属性、联系各用什么图形来表示。

1.E-R模型的基本概念

(1)实体:现实世界中的事物可以抽象成为实体,实体是概念世界中的基本单位,它们是客观存在的且又能相互区别的事物。

(2)属性:现实世界中事物均有一些特性,这些特性可以用属性来表示。

(3)码:唯一标识实体的属性集称为码。

(4)域:属性的取值范围称为该属性的域。

(5)联系:在现实世界中事物间的关联称为联系。

两个实体集间的联系实际上是实体集间的函数关系,这种函数关系可以有下面几种:一对一的联系、一对多或多对一联系、多对多。

2.E-R模型的图示法

E-R模型用E-R图来表示。

(1)实体表示法:在E-R图中用矩形表示实体集,在矩形内写上该实体集的名字。

(2)属性表示法:在E-R图中用椭圆形表示属性,在椭圆形内写上该属性的名称。

(3)联系表示法:在E-R图中用菱形表示联系,菱形内写上联系名。

考点7 层次模型

考试链接:

考点7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30%,主要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为识记内容,读者应该理解层次模型的定义。它的基本结构是树形结构。

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的基本层次联系的集合为层次模型。

(1)有且只有一个结点没有双亲结点,这个结点称为根结点;

(2)除根结点以外的其他结点有且仅有一个双亲结点。

考点8 关系模型

考试链接:

考点8笔试考试中,是一个经常考查的内容,在笔试考试中出现的机率为70%,主要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分值为2分,此考点重点掌握为理解内容,读者应该理解二维表的7个性质,识记三类数据约束。

误区警示:

当对关系模型进行查询运算,涉及到多种运算时,应当注意它们之间的先后顺序,因为有可能进行投影运算时,把符合条件的记录过滤,产生错误的结果。

关系模型采用二维表来表示,二维表一般满足下面7个性质:

(1)二维表中元组个数是有限的--元组个数有限性;

(2)二维表中元组均不相同--元组的唯一性;

(3)二维表中元组的次序可以任意交换--元组的次序无关性;

(4)二维表中元组的分量是不可分割的基本数据项--元组分量的原子性;

(5)二维表中属性名各不相同--属性名唯一性;

(6)二维表中属性与次序无关,可任意交换--属性的次序无关性;

(7)二维表属性的分量具有与该属性相同的值域--分量值域的统一性。

在二维表中惟一标识元组的最小属性值称为该表的键或码。二维表中可能有若干个健,它们称为表的侯选码或侯选健。从二维表的所有侯选键选取一个作为用户使用的键称为主键或主码。表A中的某属性集是某表B的键,则称该属性值为A的外键或外码。

关系操纵:数据查询、数据删除、数据插入、数据修改。

关系模型允许定义三类数据约束,它们是实体完整性约束、参照完整性约束以及用户定义的完整性约束。

小提示:关系模式采用二维表来表示,一个关系对应一张二维表。可以这么说,一个关系就是一个二维表,但是一个二维表不一定是一个关系。

疑难解答:E-R图是如何向关系模式转换的?

从E-R图到关系模式的转换是比较直接的,实体与联系都可以表示成关系,E-R图中属性也可以转换成关系的属性。实体集也可以转换成关系。

篇5: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

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 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 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 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概念

(1)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 大价值的判断。

(2)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 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 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 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 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 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①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 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例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 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

②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 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 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

(2)判断的维度不同。

①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 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为价值判断。

②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 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人,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①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 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②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 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①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 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

②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1)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 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 最深刻的需要。

2.秩序

(1)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 种法律状态。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 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 的形成;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 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人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 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的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2、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①一般 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 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