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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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去年6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关资产重组业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业务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加深对该准则的理解,本文拟对中美两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比较研究。

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规范主要集中于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APB opinion No. 29)“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第30号“非货和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和注资产的会计处理”。本文也主要以此为根据进行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非货和性交易准则中所定义的非货和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即交换双方均需付出自己非货币性资产,以换取对方的非货币性资产。而美国的准则除包括我国准则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规范了一类特殊的非货和性交易――非互惠性转让。所谓非互惠性转让是指单一方向的转让,例如财产股利等。

另外,美国的准则中规定了5种有别于一般性条款的特殊业务:(1)企业合并;(2)同一管理系统下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3)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股本转换;(4)因股份分割或股票股利引起的股票回收或发行;(5)非货币性资产强行转化为货和性资产,随后又投资于非货和注资产。而我国准则中规定的不涉及的事项只有上述的(1)(3)两项。可以看出在对第2项业务的理解上中美两国存在差异,中国准则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一般交易视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纵容关联方之间这类交易的产生。美国准则更加强调对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将其与一般的非货币性交易相区别。

二、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标准

从我国的准则正文来看,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两大类: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分类基础是将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美国的.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收益过程终止的交易和鹛益过程未终止的交易,并明确规定收益未终止的两种情况:(l)为了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而获取产品或财产的交换业务,为了将产品或财产销售给同一营业系统内,以便于将其售给交换各方以外的顾客,而获取产品或财产的交换业务;(2)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以放弃一项生产性资产来交换另一项类似的生产性资产。

两者的分类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在我国准则的指南中也指出了应分清盈利过程完成的非货币性交易和盈利过程没有完成的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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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概念

(一)预付帐款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指南关于定义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对照定义,预付帐款首先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这种利益表现为货币在金额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预付帐款能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对企业来说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费成本基础上的增值额。之所以能产生经济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该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经济利益。预付帐款从根本上说属于往来款的性质,它在未来能国企业带来是的等价交换产生的其他资产,并不会直接产生收益。另外,预付帐款也不具备产生经济利益的本质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预付帐款划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区别。准则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性资产”;非待售资产“是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指南指出,“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笔者认为,以企业持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观,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半成品,企业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销售,实际工作中怎样判断?准则应该对该类介于销售和自用的资产予以进一步说明。

二、关于损益的确认

准则依据稳健的会计原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和非同类交易,同类交易中以低价确认资产,尽量不确认收益;非同类交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市价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确认损益。这样处理对于限制非货币性交易的发生、防止人为地虚增资产与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问题:其一同类交易与非同类交易间区分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使得利润不实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类交易不确认收益,那企业应不应该为此交纳所得税?准则中对于税的问题一采取满足纳税的要求,比如增值税,无论企业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哪种类型,涉及的增值税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中货物”等行为片收的税金,对非货币性交易征收增值税显然是将其视为销售活动,既然如此,就应按昭交易的公允价值与交换资产的帐面价值差额视同为销售利润征收所得税,那么,准则实际上把交换损益看作“永久性差异”。诚然,会计与税法间允许存在这类差异,然而,笔者倾向于尽量减少该种差异,因为这显然会使实际工作变得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非货币性交易都可视同销售确认损益,在住处披露中把这部分损益予以单独列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使实际操作工作变得简洁,同时损益的计算也有一个统一标准,增强可比性。

三、关于资产价值确认

准则关于资产诗人划分两种标准,如果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当没有补价时,以换出方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为入路价值;有补价时,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加上补价作为入帐价值,收到补价方的换入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如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这样,不同的交换方式有不同的诗人标准,即使同一种资产也会因为交换方式不同而有几种价格。如:甲公司用帐价值为10000元、市价为15000元的固定资产交换乙公司市价为15000元的A种原材料,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A材料入贱价为10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还以市价为15000元的待售产品同丙公司交换市价为15000元的同样A材料,这时,A材料入账价值为15000元。显然,一种存货出现几种计价基础,使得存货价值失真。笔者以为既然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那么不妨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样不但统一了计价基础,简化了核算,同时也并不会虚增资产。既然非货币性交易有其存在的客观要求,而且已经得到法规认可(出台了交易规则而不是取缔),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视同购销活动以市价确认其价值呢?

四、关于换入资产的附加成本

如换入固定资产安装成本、原材料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等费用准则没有具体加以明确,但准则列举了交易评估费和运杂费应该按其性质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据此,笔者认为这类附加费应直接认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这时,换入资产入帐价值应该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附加费用。

来源:《财会通讯》第4期

篇3: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概念

(一)预付帐款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指南关于定义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对照定义,预付帐款首先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这种利益表现为货币在金额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预付帐款能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对企业来说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费成本基础上的增值额。之所以能产生经济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该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经济利益。预付帐款从根本上说属于往来款的性质,它在未来能国企业带来是的等价交换产生的其他资产,并不会直接产生收益。另外,预付帐款也不具备产生经济利益的本质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预付帐款划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区别。准则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性资产”;非待售资产“是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指南指出,“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笔者认为,以企业持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观,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半成品,企业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销售,实际工作中怎样判断?准则应该对该类介于销售和自用的资产予以进一步说明。

二、关于损益的确认

准则依据稳健的会计原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和非同类交易,同类交易中以低价确认资产,尽量不确认收益;非同类交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市价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确认损益。这样处理对于限制非货币性交易的发生、防止人为地虚增资产与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问题:其一同类交易与非同类交易间区分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使得利润不实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类交易不确认收益,那企业应不应该为此交纳所得税?准则中对于税的问题一采取满足纳税的要求,比如增值税,无论企业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哪种类型,涉及的增值税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中货物”等行为片收的税金,对非货币性交易征收增值税显然是将其视为销售活动,既然如此,就应按昭交易的公允价值与交换资产的帐面价值差额视同为销售利润征收所得税,那么,准则实际上把交换损益看作“永久性差异”。诚然,会计与税法间允许存在这类差异,然而,笔者倾向于尽量减少该种差异,因为这显然会使实际工作变得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非货币性交易都可视同销售确认损益,在住处披露中把这部分损益予以单独列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使实际操作工作变得简洁,同时损益的计算也有一个统一标准,增强可比性。

三、关于资产价值确认

准则关于资产诗人划分两种标准,如果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当没有补价时,以换出方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为入路价值;有补价时,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加上补价作为入帐价值,收到补价方的换入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如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这样,不同的交换方式有不同的诗人标准,即使同一种资产也会因为交换方式不同而有几种价格。如:甲公司用帐价值为10000元、市价为15000元的固定资产交换乙公司市价为15000元的A种原材料,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A材料入贱价为10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还以市价为15000元的待售产品同丙公司交换市价为15000元的同样A材料,这时,A材料入账价值为15000元。显然,一种存货出现几种计价基础,使得存货价值失真。笔者以为既然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那么不妨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样不但统一了计价基础,简化了核算,同时也并不会虚增资产。既然非货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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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作利润等问题。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颁发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1月1日起捃执行。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

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或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包括从企业内部转出(如转给业主实物)和众企业外部转入(如接受捐赠实物)。

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范围有以下不同:

(1)不涉及非互惠转让。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为主。非互惠转让业务性质相对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中得到明确,其他准则也将对其作出系统规定,因此将其排除在外。

(2)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如企业向将来提供资产、劳务的企业预收租金。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少,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突出,可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3)不涉及劳务,即资产和劳务、劳务和劳务之间的交换。笔者认为,劳务虽非企业持有的现实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的交易活动亦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在这一点上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设备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在交换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应将劳务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现实的企业间交易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我国的建筑公司在为国外商家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如果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将使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无从遵循。笔者建议,应对该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予以调整,同时对正文中的规定予以适当的增加。

此外,该准则与APB的准则一样,明确交非货币性资产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非自愿转换没有涉及。如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收到的非货币补偿。这一点也应给予补充说明。

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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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论文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论文

6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该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的计量标准、损益的确认条件、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统规定。

概括地说,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换。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货易货,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以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总体来说,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为便于具体操作,该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谨慎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核心是:资产的计量和损益的确认,而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的。为了正确进行会计确认,必须确定判断标准。该准则将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判断标准。

本文主要拟就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把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的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APB29)作一比较。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含义不同。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APB29中,非货币性交易包括:

(1)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移,如将可流通的权益证券之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2)与其他企业的非互惠转移,如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

(3)非货币性交换,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

(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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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于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实施.该准则的特点是以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选择计量标准和是否确认损益的`依据.如何就该准则的主要特点和对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的入帐价值和相关损益进行确认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作 者:刘静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财务会计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刊 名: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NNAN FINANCE AND TRADE INSTITUTE 年,卷(期): 17(2) 分类号:F233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   待售资产   入帐价值   盈利过程  

篇7: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论文

财政部于6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准则》,引进了十多个新概念,学起来比较费解,笔者为了更快理解《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结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简称美国第29号《意见》)的学习,经过比较发现,我国的《准则》与美国第29号《意见》的共同点是:两者所要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会计处理行为,都是指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计量、交易过程所形成损益的确认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信息的披露内容等三个方面,除了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的计量和损益确认原则也基本相似。因本文旨在讨论两者差异,相同点在此不作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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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试析《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入论文

试析《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入论文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自1月1日起实施。《准则》颁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控制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现象。但笔者认为其中关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值得商榷。

一、《准则》的规定

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项,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准则》首先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把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规定一般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其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较,确认损益。

应该说,《准则》对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且不确认损益是合理的。因为同类资产相交换,如商品与商品相换、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相交换,改变的仅是同类资产的具体形态,并没有改变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不应当产生损益,所以准则的规定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更进一步分析,因为对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换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倒是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损失),所以准则的规定也基本上杜绝了企业利用此类业务来操纵利润的可能。美国、加拿大等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与我国相同。但在对不同类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上,笔者认为大可商榷。首先,应该肯定对不同类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并计算损益。因为在非同类资产交换中,例如以商品换固定资产,交换前后的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上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本质变化,可视为一方面卖出商品,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商品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但到底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合理,还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合理呢》美国和加拿大主张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标准,国际会计准则主张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标准。我国的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首选取。笔乾以为,两种做法都有其合理性,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从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应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首先必须明确,只有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讨论以哪一种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才有意义。因为如果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相等,例如以价值1万的库存商品与价值1万的固定资产相交换,那么无论采用哪一种价格入账实质上都没有区别。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在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即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情况下,以哪种方式计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试举一例:A公司急需从B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但因财务困难无法以现金支付价款,只得以库存商品与B公司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双方的地位显然不相等,假如经过讨价还价,A公司最终以公允价值1万2千的商品(账面价值1万1千)换入B公司公允价值1万的设备。在此例中,A公司究竟以哪种价格作为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更合理呢?答案是:应该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1万入账更合理。因为如果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1万2作为设备的入账价值,那么体现在A公司账面上,是设备价值1万2,实现了利润1千元(1万2减去1万1)。显然,从处在独立的第三人(如外部审计师)来看这笔交易,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实际不符,利润也属虚增。而如果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则符合实际情况:设备价值1万,A公司在这笔交易中损失了1千元(1万1减去1万)。通过此例可以看出,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在一笔特定的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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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对应准则的比较

6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该准则对非货币性交易中资产的计量标准、损益的确认条件、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作出系统规定。

概括地说,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换。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货易货,不收付款项。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以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总体来说,对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为便于具体操作,该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谨慎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核心是:资产的计量和损益的确认,而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的。为了正确进行会计确认,必须确定判断标准。该准则将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作为判断标准。

本文主要拟就有关这方面的问题,把我国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美国的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APB29)作一比较。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含义不同。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非货币性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APB29中,非货币性交易包括:

(1)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移,如将可流通的权益证券之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2)与其他企业的非互惠转移,如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

(3)非货币性交换,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在APB29中,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生产性资产、类似生产性资产和非生产性资产。生产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也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类似生产性资产指发挥相同功能或者用于相同业务方面的同类型生产性资产;非生产性资产是指生产性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

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划分和生产性资产与非生产性资产的划分,都是为了区分非货币性交易属于同类还是不同类。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划分是考虑了我国的实情,因我国一些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往往是出于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扩大了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规定不仅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包括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实质上也就缩小了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减少了对交换损益的确认,避免了以此操纵利润。

(三)非货币性交易中计量标准的确定。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不确认损益。实质上非货币性交易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上,尽可能不确认交换损益。

APB29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建立在所涉及资产或劳务的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如果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明确,则应以它作为计量标准。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而交换从实质上来说又不是盈利过程的终止,那么,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

(四)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货币性补价。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的情况,这样就会发生货币性补价的支付和收取 。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于支付货币性补价,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种情况。

在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以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帐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业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不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时,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现行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补价不低于交换资产公允价值25%,该交易应作为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货币性补价低于25%,则该交易应作为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货币性补价的收入方以收到的货币性金额大于所让渡资产的帐面价值一定比例的部分为限,实现交换上的利得。支付货币性补价的企业不应确认交易上的利得,而应按所支付的货币性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价值来确认收到的资产。

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货币性补价,中国和美国均以25%作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而且两国都是按收到的货币性补价的一定比例确认利得。

(五)损益的确认。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不确认交换损益,仅确认交换资产的减值,因为此时盈利过程没有完成;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不仅确认交换资产的减值,还确认交换损益,因此此时盈利过程已经完成。非货币性交易中,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毕竟是少数,这与我国制定该准则的初衷――限制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

来操纵利润是一致的。

美国由于他们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不同于我国,使得不同类交易的范围大于我国,因而也就增加了交易损益确认的机会。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边境易货贸易,到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有大量资产置换、资产重组业务,对会计实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对这类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作出规范。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恰好适应会计实务的这一需要。

第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该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交换损益;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确认交换损益。由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虽如以上所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但那些避开该准则,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的现象依然存在,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规范。

篇10: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

中美《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差异浅析

财政部于196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准则》,引进了十多个新概念,学起来比较费解,笔者为了更快理解《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结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以下简称美国第29号《意见》)的学习,经过比较发现,我国的《准则》与美国第29号《意见》的共同点是:两者所要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会计处理行为,都是指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计量、交易过程所形成损益的确认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信息的披露内容等三个方面,除了不同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的计量和损益确认原则也基本相似。因本文旨在讨论两者差异,相同点在此不作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标准不同

《准则》是以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类型,即待售与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或非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待售与非待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谓之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美国第29号《意见》是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为标准来划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类型。

二、对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分类归属不同

《准则》对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交换,特别加以说明: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或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同时以多项资产相互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并单独作为一种交换类型的项目,列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中。

美国第29号《意见》对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单独归类,只按其生产或非生产的定义属性,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交换的相同标准归类,即分别视其对交换双方换入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生产过程的作用,区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判断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小量货币性资产补价的判断标准不同

《准则》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而发生少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判断其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是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超过25%,超过25(含25%)者,应判断为货币性交易,按正常商品交换的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处理。

美国第29号《意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等值发生的小额货币性资产补价时,没有指明“小额”的确切含义,由会计人员结合交换内容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但补价金额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最高比例以未达到50%为限,超过50%(含50%)的,应判断其为货币性交易。

四、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

《准则》规定,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支付补价的,仍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并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金额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之间比较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收取补价,也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后,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相比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

美国第29号《意见》对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涉及补价的,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来计量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支付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值加补价金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本期损益。发生收取补价时,以资产公允价减去收取补价后的差额,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项目范围不同

一般非货币性交易的项目是包括到惠性的交换和非互惠性的转让两类。互惠性交换是交易双方都以放弃某些非货币性资产换进另一些非货币性资产,即资产的相向移动。而非互惠性转让,是指一方交出某一资产而没有收回的另一资产的单向资产移动,如赠予或接受捐赠财产。另外,负债亦分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两类。非货币性负债应同非货币性资产一起规范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准则》所规范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中非互惠性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均未涉及,据该准则所附指南提及:以上两项内容待时机成熟时再行规范。

美国第29号《意见》所规范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以上两项内容均加以定义并规范其会计处理原则,把非互惠性转让视同完成了盈利过程的非货币性交易对待。

中美两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两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同所致。近年来,部分股份公司连续出现多起利用关联企业关系,以资产置换形式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从中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行为,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促使了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尽快出台。

《准则》扩大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缩小了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不论从其分类标准和降低站价所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看,还是从同时进行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来看,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这种思路应予肯定和积极的评价,不能不说是一项结合我国实际的创举。

来源:特区财会第2期

篇11: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于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并于20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企业执行。这一准则是为了规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多的诸如易货贸易、股权交换等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避免企业借此操纵利润。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将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来探讨。

一、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问题

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但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交易额的比例成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我国的准则指南中规定此比例为25%,即:低于25%(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比例的计算从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分别考虑,对于支付方,比例为支付的补价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对于收到方,比例为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

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准则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处性交易两大类:前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处性资产在企业中的用途和地位相同或类似,这种交换不能视为盈利性交易,因此,一般不确认损益,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只有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才应确认当期损失;后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已改变,可高为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几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下,虽然换入、换出的资产用途不同,但换入资产还需要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企业既定目的时,这交易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即:应比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支付补价方,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换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几面价值+补价,没有损益;

(2)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投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几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对于收到方,也分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减值时,会计核算较简单,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按照准则指南,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对于涉及补价的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在盈利过程已完成,收到补价方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这两个公式分别情况使用。

四、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问题

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其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与单项资产交换时完全一致,但须注意两个问题:

(1)判断换出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将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进行比较,而不论换出的单项资产是减值还是升值;

(2)在确定了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之后,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会计科目的使用及对准则指南的一点疑问

非货处交易可能涉及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其产生的损益相应归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准则指南中举例涉及最多的是固定资产,如果换出的是固定资产,则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于换入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中有关的十个例子(分别为例1、3、4、5、7、8、10、11、12、13)中有九个都是以确认的入账价值作为其原值,仅例13中甲汽车销售公司的第二笔分录中,以换入资产在交换前乙公司的账面值为原值,并以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这一几面原值的差额确认了累计折旧。不知是何原因?

来源:《四川会计》年第5期

篇12: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谈谈「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于6年6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并于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企业执行。这一准则是为了规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多的诸如易货贸易、股权交换等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避免企业借此操纵利润。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现将其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来探讨。

一、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问题

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但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交易额的比例成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的标准,我国的准则指南中规定此比例为25%,即:低于25%(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比例的计算从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分别考虑,对于支付方,比例为支付的补价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对于收到方,比例为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

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准则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处性交易两大类:前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处性资产在企业中的`用途和地位相同或类似,这种交换不能视为盈利性交易,因此,一般不确认损益,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只有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才应确认当期损失;后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已改变,可高为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几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下,虽然换入、换出的资产用途不同,但换入资产还需要再次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才能实现企业既定目的时,这交易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即:应比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支付补价方,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换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几面价值+补价,没有损益;

(2)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投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几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对于收到方,也分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减值时,会计核算较简单,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按照准则指南,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对于涉及补价的非同类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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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确认与计量论文

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确认与计量论文

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判断非货币性交易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交易。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从换出资产一方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换入资产的过程“赚”了,要不要确认收益?从换出资产另一方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换入资产的过程“亏”了,要不要确认亏损?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是否确认其损益?如何确认损益?如何计量损益?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是不固定或不可确定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而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我们可简单理解为非货币性交易中非货币性资产的“买卖价”。

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不管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多大,不管交换双方是“赚”了还是“亏”了,换入的资产将来可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都是不固定或不可确定的,也即不管“赚”、“亏”均是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不能确认损益。这正如在货币性交易时,我们买入一项货物,不管是“贵买”还是“贱买”,均要等货物出售时才能确认是“盈”还是“亏”,买入过程不能确认损益,是一样的道理。

所以,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

二、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支付补价的单位,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单位,应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

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单位,换入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将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均是不确定的,故不确认损益。

而收到补价的单位,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是否正确,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收到补价的'换出资产价值显示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其将来的经济利益(货币金额)是不确定的,即其盈利或亏损过程待资产处置时才能确认,故不确认损益,其价值为换出资产的成本(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税费)扣除补价部分所含成本;另一部分是补价(货币性资产)部分所含成本,收到补价时我们可以理解为处置部分换出资产所收到的货币金额,其资产处置的盈利或亏损过程已完成,补价部分所含的收益或亏损应予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对收到补价的单位,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认为损失可等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确认。这有背谨慎性原则要求,交易发生的损失应及时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交易发生的损失确认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项,不可混为一谈。对收到补价一方来讲,当换出资产的总成本(即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理解为交换价)时,该项非货币性交易收到的补价(货币性收益)必小于该部分补价所含的资产成本,这部分的损失已经发生了,不予确认是不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

所以,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单位不仅应确认收益,也应确认损失。与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确认与财务处理相对应,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应于发生时确认,并计入“营业外支出”。

篇14:西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简介论文

西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简介论文

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发生一些非货币性交易,比如相互之间交换资产等。这种交易有助于企业相互之间调剂余缺,盘活存量资产。本文对这种交易的会计处理做一简要介绍,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启迪。

一、非货币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换业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对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何种价值入帐。一般说来,其处理原则是:

(1)应按交出的非货币性项目的公正价值入帐;

(2)如果交出的非货币性项目的公正价值无法确定,则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入帐;

(3)如果交出项目和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都无法确定,那么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交出项目的帐面价值入帐;

(4)如果两者的公正价值都是已知的,接收资产不但应按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入帐,还应按接收资产的帐面人才 交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交换损益。现分述如下:

1、已知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

甲公司用一项设备交换存货以便于用于销售。设备的估计公正价值是30,000元,帐面价值100,000元,在交换之日已提累计折旧75,000元,本例中已知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是30,000元,应用为收到存货的入帐价值。此外还应确定此项业务是否产生了应予确认的损失。由于交出设备的公正价值是30,000元,而帐面价值是25,000元,故存在5,000元的交换收益。反映以设备交换存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 30,000

累计折旧――设备 75,000

贷:设备 100,000

非货币性交换收益 5,000

2、未知交出资产的公正价值

在多数货币性交换业务中,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是未知的,或者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比交出项目的公正价值更明确,应以接收项目的公正价值作为入帐基础。为此,假定本例中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只是设备的公正价值是未知的,存货的售价20,000元,在此情况下,收到存货的价值为20,000元,应作为入帐基础,由于设备的帐面价值为25,000元,收到存货的公正价值低于交出设备的帐面价值故应确认交换损失。

交换损失=25,000―20,000=5,000。反映此项交换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 20,000

累计折旧――设备 75,000

非货币性交换损失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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